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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介绍 INTRODUCTION OF AREA

金桥出口加工区是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分南区和北区两部分。 金桥开发区位于上海浦东新区中部,西连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北接外高桥保税区,南接张江高科技园区,规划面积27.38平方公里,其中北区19.94平方公里,南区4.61平方公里,出口加工区2.83平方公里(目前出口加工区一期已封关1.55平方公里)。金桥开发区规划中工业产业用地16.1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59%;生活生产配套用地4.65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17%;不可经营的市政绿化河流用地6.57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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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专家

李丹英

李丹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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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INSIGHT INTO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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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加工
  • 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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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冷库

园区名企 ENTERPRISES

  • 企业名称
  • 注册时间
  • 注册资本
  • 经营范围
  • 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 1997-05-16
  • 108300万美元
  • 制造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及其零部件;在国内外市场销售本公司及其国内投资企业制造的上述产品及维修配件;从事上述产品的同类产品(《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商品除外)的批发、零售(不开设店铺)、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进出口代理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提供上述车辆的租赁和售后服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日立(中国)有限公司
  • 1994-10-07
  • 22638万美元
  •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向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在国内外市场销售所投资企业的产品。2.通过雇用具有专业运输资质的企业为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3.协助或代理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及在国内外销售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向国内外提供所投资企业产品的售后服务。4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5.为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及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6.协助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研究开发机构(该机构可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开发、转让其研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日立及日立的关联公司提供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六、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向所投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八、在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将在国内外购买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九、为所投资企业产品在国内的经销商、代理商及与投资性公司、日立或日立的关联公司签有技术合作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十、从事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或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十一、进口为所投资企业、日立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十二、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业务。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投资性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十四、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和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十五、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投资性公司或日立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从事产品全部外销的委托加工贸易业务。
  •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 1994-10-06
  • 90000万欧元
  • 一、在电气、电子、机械工业和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其他领域从事投资和与之相关的业务;二、从事电气、电子和机械产品的制造经营活动;三、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转让或许可研究开发成果,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提供与西门子电气、电子和机械工业领域的产品(不包括消费类电子产品)的技术相关的咨询、市场调研、培训、工程及售后和维修服务,并进口售后和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四、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五、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向其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进口所投资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原材料、零部件;2、在国内外销售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并提供售后和维修服务;3、向其提供综合服务,例如人事管理、培训、财务、市场调查、咨询和商情信息等;4、经中国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向其提供财务支持;5、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和监督下,在所投资企业间平衡外汇收支;6、向其提供仓储等综合服务;7、向其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六、为下述企业提供技术培训服务:1、所投资企业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2、与公司或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七、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可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八、在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从投资者进口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产品在国内试销;九、为其投资者和关联公司提供有偿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十、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十一、进口并在国内销售其投资者和关联公司的产品;十二、依法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对外投资;十三、设立经营性租赁和/或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十四、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
  • 索尼(中国)有限公司
  • 1996-10-11
  • 12155.7万美元
  • 一、按照国家政策从事投资活动;二、从事与投资有关的市场调研和开发,及音视频设计技术研究;三、受所投资企业书面委托,公司向其提供下列服务:第一、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第二、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和监督下,在所投资企业间平衡外汇收支;第三、为所投资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人事管理、市场开发及咨询服务;第四、协助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第五、为所投资企业提供仓储等综合服务;四、为索尼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子公司”是指由索尼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50%以上的公司);五、在国内外销售或代理销售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六、以代理、经销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七、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厂房租赁业务;八、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并提供其售后服务。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的需要,公司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九、为所投资企业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公司、索尼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十、在中国境内设立研究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软件、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十一、开展公司自有及所授权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的转让,并根据有关转让协议提供相关咨询及技术服务;十二、为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十三、为索尼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十四、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十五、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十六、从事商品(特殊商品除外)的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零售(店铺销售、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及售后服务、咨询服务(法律咨询除外)及其他相关配套业务。数码产品打印服务和转换服务,及产品培训服务;十七、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
  • 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
  • 1995-07-27
  • 7721.5万美元
  •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领域依法从事投资;(二)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协助或代理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为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协助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母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为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六)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所投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七)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为所投资企业提供仓储等综合服务;(八)依照中国的有关规定,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九)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十)为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十一)为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